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字第1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志隆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志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王志隆前犯懲治盜匪條例、擄人勒贖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及無期徒刑,嗣後案經最高法院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王志隆業於民國101年10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無期徒刑,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查,受刑人王志隆於86年10月7日犯擄人勒贖罪入監執行,迄今已逾15年,依88年4月23日公布生效前舊刑法第77條規定符合假釋之要件,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李淑惠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書記官陳武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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