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116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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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1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婚字第1164號原告甲○○
號被告乙00000000

8SDON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於■日期轉換■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一)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兩造所生子女__由原告監護。
二、陳述:
(一)兩造於■日期轉換■結婚,詎被告竟罔顧家庭倫理,違背貞操義務,自__年__月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在__,與訴外人__同居通姦,為原告報警查獲,由台灣__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__年度偵字第__號妨害家庭案提起公訴,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訴請判決離婚。
(二)兩造所生子女__,被告既罔顧家庭倫理,行為不檢,自不宜由其監護,請求酌定原告為其監護人。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台灣__地方法院檢察署__年度偵字第__號妨害家庭案件起訴書、台灣__地方法院__年度易字第__號妨家庭案件刑事判決等影本各1件。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
(一)被告確因犯通姦罪被起訴、判刑。
(二)兩造所生子女__,被告有能力扶養,應歸被告監護。
丙、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妨害家庭案全卷。理由
一、按夫妻之一方,與他人通姦者,為判決離婚之原因,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兩造婚姻關係現仍存續中,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配偶欄記載可據。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為被告所不否認,且有原告所提出之台灣__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__年度偵字第__號妨害家庭案件、台灣__地方法院__年度易字第__號妨害家庭案件刑事判決均認定被告有於與訴外人__在__等地通姦之事實,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以請求判決離婚,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按判決離婚,關於子女之監護,除兩造另有約定從其約定外,由夫任之,觀諸民法第1055條、第1051條之規定甚明。本件兩造就所生子女__之監護,既未另有約定,當然由為夫之原告監護,無起訴請求判決之必要,原告起訴請求判決將兩造所生子女歸原告監護,其保護必要之要件顯有欠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參見最高法院70年上字第2190號判決)。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但書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長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法官劉長宜書記官黃雅青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度 婚 字第 1164 號判決(96.05.04)【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度 家調 字第 180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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