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084號111年度附民字第1157號111年度附民字第1223號111年度附民字第1231號111年度附民字第1372號111年度附民字第1456號112年度附民字第325號原告 劉畇姈
謝宜螢
林立昕
邱稚里 曾詠琪 邱婉玉 胡寶云 被告 張嘉富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66號、112年度金簡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宏任
法官徐雍甯法官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承瑋中華民國11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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