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1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金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字第7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金圍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叁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金圍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有二個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9年度台抗字第367號裁定可資參照;再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裁定復認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原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後為重,否則與法律之內部界限有悖,亦屬違法。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2之罪刑,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933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是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2年
3月之範圍,是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雅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鍾宜津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附表:受刑人楊金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1年9月10日│101年10月11日│101年11月30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1404、1405號│101年度毒偵字第1404、1405號│102年度毒偵字第55號││號│││││├──┼───┼──────────────┼──────────────┼──────────────┤│最後│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101年度訴字第933號│101年度訴字第933號│102年度訴字第79號││├───┼──────────────┼──────────────┼──────────────┤││判決│102年1月30日│102年1月30日│102年3月21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1年度訴字第933號│101年度訴字第933號│102年度訴字第79號││├───┼──────────────┼──────────────┼──────────────┤││確定│102年2月19日│102年2月19日│102年4月9日│││日期││││├──┴───┼──────────────┼──────────────┼──────────────┤│備註│①雲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454│①雲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454│雲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796號│││號。│號。││││②編號1至2已定執行刑為有期│②編號1至2已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徒刑1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