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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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87號聲請人塑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塑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臺灣銀行三多分行掛失止付通知單正本一件。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書記官何仁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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