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77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
樓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書記官方美雲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77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
樓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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