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36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債務人 謝玲慧
謝盈貞
謝金虹
一、債務人謝盈貞、謝金虹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謝坤成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謝玲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6,78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謝盈貞、謝金虹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謝坤成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謝玲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謝盈貞、謝金虹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謝坤成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謝玲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6,787元。二、緣債務人謝玲慧邀同案外人 謝坤成為 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36,787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三、謝坤成於民國110年12月31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謝盈貞、謝金虹、謝玲慧並未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故謝盈貞、謝金虹、謝玲慧應在繼承被繼承人謝坤成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對謝玲慧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四、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5361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6,787元謝金虹、謝玲慧、謝盈貞自民國111年11月1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001新臺幣36,787元謝金虹、謝玲慧、謝盈貞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28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25001新臺幣36,787元謝金虹、謝玲慧、謝盈貞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5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6,787元謝金虹、謝玲慧、謝盈貞自民國111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