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0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027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樓代理人 張秀如 債務人 李碧玲 債務人 李昱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貳拾玖萬捌仟捌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