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 黃丁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袁名峰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補繳本票原本1張。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 黃丁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袁名峰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補繳本票原本1張。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