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25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妍蓁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字第202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6年度聲沒字第4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於民國106年7月18日,在臺南市安平區內某旅館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警於翌日(19日)凌晨1時20分許,在臺南市○○區○○街○○號前發現其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跡可疑進行盤查後,查獲其持有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扣押物品清單:106保安字第565號),而被告上開施用毒品犯行,經於同年8月1日入監其前案施用毒品犯行(同年4月6日查獲)之觀察勒戒(本院106年度毒聲字第262號)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同年9月8日出所,由聲請人以106年度毒偵字第990、2025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本件經警扣得之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查係違禁之物,爰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及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4分別有明文規定。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因理由欄一所示之施用毒品犯行,經警查獲並扣得附表所示之毒品,經執行觀察勒戒後,由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經本院核閱偵查卷宗無誤,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結晶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同表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查,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世旻┌────────────────────────────────────────────┐│附表:│├──┬────────────┬──────────────┬─────────────┤│編號│名稱(外觀)│數量/驗前淨重/驗餘淨重│鑑定文號│├──┼────────────┼──────────────┼─────────────┤│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1.261公克/1.189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6年10月│││(白色結晶)││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0482號│├──┼────────────┼──────────────┤││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0.268公克/0.252公克││││(白色結晶)│││├──┼────────────┼──────────────┤││3│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0.033公克/0.023公克││││(白色結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容淑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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