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洪祥峰 訴訟代理人 謝信義 律師被告 鄭彩霞
葉忠政 林育碩 蔡秉峰 陳漢昌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上易字第5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邱永貴法官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張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