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簡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簡字第120號
原   告  王佩雯
訴訟代理人  許建豐
被   告  賴威霖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