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7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72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彗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34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彗仙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之毒品咖啡包共拾陸包(含包裝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蔡彗仙明知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Eutylone業經公告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於民國109年7月1日至9日間之不詳日期,在不詳地點,以毒品咖啡包1包新臺幣(下同)200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購入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Mephedrone、Eutylone之毒品咖啡包共40包後,自109年7月15日起,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而非法持有之。嗣於同年月26日凌晨2時5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當場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含有前開第三級毒品成分之毒品咖啡包共16包,檢驗後純質淨重總計6.104公克。
二、訊據被告蔡彗仙於本院審理中固坦承有於前揭時間,以前揭價格向他人購買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之毒品咖啡包共40包、嗣後經施用而剩餘共16包,而該等毒品均經扣案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涉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行,辯稱:我有持有,但我不知道它的重量為何,而且我是109年7月10日前就買齊了,應適用修正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規定,純質淨重未逾20公克以上,請求為無罪之判決等語。經查:
(一)被告持有之附表一、二所示之毒品咖啡包共16包,經檢驗後均含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Eutylone成分共計純質淨重6.104公克,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毒品及照片等在卷可稽,並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9月1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00
000號、109年11月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611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存卷可查,是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二)被告固抗辯本案應適用修正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亦即應以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作為成罪標準等語。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固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將構成刑罰之持有第三級毒品標準由原本之「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降低為「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法定刑則由原本之「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降低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是被告於109年7月1日至9日間陸續購入毒品咖啡包時,固未構成犯罪行為(此部分經本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詳後述),然持有為一繼續行為,被告於持有毒品之繼續狀態中,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000年0月00日生效,則自此時起被告持有扣案毒品之行為已構成犯罪,其於109年7月15日後仍繼續持有逾量毒品迄至109年7月26日2時50分許為警查獲時止,持有行為方屬終了。是被告此部分之抗辯,並非可採。
(三)又被告另辯稱其不知道毒品之重量等語,然扣案之毒品咖啡包數量達16包之多、毛重更高達134.18公克,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各1份在卷可佐(見警卷第40頁至第41頁、第43頁),其數量非少、重量非輕,被告亦於警詢中自承曾施用過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毒品咖啡包等語(見警卷第10頁),則其對於毒品咖啡包之毛重與純質淨重間之關聯,當非一無所悉,是其對於持有毛重100公克以上之16包毒品咖啡包,純質淨重已達
5公克以上乙情,難諉為不知,是此部分之抗辯亦非可採。
(四)綜合上情,被告所辯均無可採,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竟仍漠視法令之規定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助長毒品流通,對社會治安亦產生潛在威脅,且犯後猶飾詞否認犯行,所為實值非難;惟念其持有毒品之期間非甚長,兼衡其於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個人隱私,故不揭露,詳如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末查,被告持有而為警查獲扣案之附表一、二所示之毒品共16包,經送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確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Eutylone成分,且純質淨重總計已逾5公克等情,業如前述,該等扣案物既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之。聲請意旨認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容有誤會。至鑑驗用罄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之諭知。又上開毒品之外包裝,於送請鑑定機關鑑定時,無論係以何種方式刮取或分離毒品秤重,該等包裝袋內仍會有微量毒品殘留,足認與前開扣案之毒品有不可析離之關係,仍應依刑法38條第1項規定,一併諭知沒收。
六、不另為無罪諭知:
(一)聲請意旨另以:被告前揭經本院論罪科刑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之行為,係自109年7月5日起至同年月14日止之不詳時間所陸續購入,因認被告此部分犯行亦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被告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毒品16包,經檢驗後鑑定結果顯示第三級毒品成分Mephedrone可驗得之純度介於百分之2.82至百分之9.74之間、Eutylone可驗得之純度介於百分之0.79至百分之1之間,合計驗前總純質淨重僅6.104公克等情,有前揭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報告2紙在卷可佐,堪認扣案毒品之純度非高。是縱使被告於警詢中自承於109年7月15日前陸續購入毒品咖啡包之數量高達40包等語(見警卷第9頁),然依卷內相關事證尚無從證明被告此段持有期間之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已逾20公克。而依聲請意旨所指本案被告此部分行為時(即109年7月5日起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109年7月15日施行前之持有行為)即修正前當時有效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規定,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始為刑事處罰對象,是此部分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因聲請意旨認此部分與上開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為繼續犯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廖春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胡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書記官蕭主恩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109年9月1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5546號┌──┬──────┬───────────┬────────┐│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檢出毒品名稱│純質淨重(公克)││││││├──┼──────┼───────────┼────────┤│1│咖啡包│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0.377│││├───────────┼────────┤│││第三級毒品Eutylone│0.072│││├───────────┼────────┤│││第三級毒品4甲基乙基卡│因未建立相關檢測││││西酮│方法,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2│咖啡包│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0.21│││├───────────┼────────┤│││第三級毒品Eutylone│因量微純度太低,│││││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第三級毒品4甲基乙基卡│因未建立相關檢測││││西酮│方法,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3│咖啡包│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0.269│││├───────────┼────────┤│││第三級毒品Eutylone│因量微純度太低,│││││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第三級毒品4甲基乙基卡│因未建立相關檢測││││西酮│方法,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4│咖啡包│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0.234│├──┼──────┼───────────┼────────┤│5│咖啡包│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0.321│├──┼──────┼───────────┼────────┤│6│咖啡包│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0.332│├──┼──────┴───────────┼────────┤│小計│6包│1.815│└──┴──────────────────┴────────┘附表二:109年11月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6119號┌──┬──────┬───────────┬────────┐│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檢出毒品名稱│純質淨重(公克)│├──┼──────┼───────────┼────────┤│1│咖啡包│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0.610│││├───────────┼────────┤│││第三級毒品Eutylone│0.064│││├───────────┼────────┤│││第三級毒品4甲基乙基卡│因未建立相關檢測││││西酮│方法,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2│咖啡包│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0.403│││├───────────┼────────┤│││第三級毒品Eutylone│0.070│││├───────────┼────────┤│││第三級毒品4甲基乙基卡│因未建立相關檢測││││西酮│方法,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3│咖啡包│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0.519│││├───────────┼────────┤│││第三級毒品Eutylone│0.075│││├───────────┼────────┤│││第三級毒品4甲基乙基卡│因未建立相關檢測││││西酮│方法,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4│咖啡包│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0.379│││├───────────┼────────┤│││第三級毒品Eutylone│0.071│││├───────────┼────────┤│││第三級毒品4甲基乙基卡│因未建立相關檢測││││西酮│方法,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5│咖啡包│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0.314│││├───────────┼────────┤│││第三級毒品Eutylone│因量微純度太低,│││││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第三級毒品4甲基乙基卡│因未建立相關檢測││││西酮│方法,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6│咖啡包│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0.332│├──┼──────┼───────────┼────────┤│7│咖啡包│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0.431│├──┼──────┼───────────┼────────┤│8│咖啡包│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0.334│├──┼──────┼───────────┼────────┤│9│咖啡包│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0.034│├──┼──────┼───────────┼────────┤│10│咖啡包│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0.653│├──┼──────┴───────────┼────────┤│小計│10包│4.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