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071號原告 張福淙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麥升張翠芬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5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並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張翠芬之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從送達訴訟文書,書狀程式顯然欠缺;原告亦未提出任何證據資料,足以證明或釋明其主張之事實為真;再者,本件原告是否欲追加請求確認被告金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橋公司)於民國103年6月26日股東常會解任原告監察人職務之決議無效?若原告欲追加起訴,則追加之訴與原訴是否為訴之預備合併(即先位請求確認被告金橋公司於103年6月26日股東常會解任原告監察人職務之決議無效;備位請求若解任有效,惟被告林麥升、張翠芬共同主導於103年6月26日金橋公司股東常會解任原告之監察人職務而無正當理由,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又本件原告所受損害200萬元係如何計算得出,亦請一併說明(例如原告擔任監察人之每月報酬或酬勞為若干元?原訂擔任監察人期間係至何時止?)。
三、核原告書狀程式有上述欠缺,但其情形可以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志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附表:
一、補正被告張翠芬之住所或居所地址,並檢附被告張翠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足以證明或釋明原告所主張之事實為真之證據資料。
三、本件原告是否欲追加請求確認被告金橋公司於103年6月26日股東常會解任原告監察人職務之決議無效?若原告欲追加起訴,則追加之訴與原訴是否為訴之預備合併(即先位請求確認被告金橋公司於103年6月26日股東常會解任原告監察人職務之決議無效;備位請求若解任有效,惟被告林麥升、張翠芬共同主導於103年6月26日金橋公司股東常會解任原告之監察人職務而無正當理由,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
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本件原告所受損害200萬元係如何計算得出(例如原告擔任監察人之每月報酬或酬勞為若干元?原訂擔任監察人期間係至何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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