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6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76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76821號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鄭培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之郵局存款)所在地係在臺中市清水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莊以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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