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27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ONGYEONYEN(中文名:翁永源)馬來西亞籍
在臺無住居所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義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書記官林儀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27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ONGYEONYEN(中文名:翁永源)馬來西亞籍
在臺無住居所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義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書記官林儀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