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152號原告鴻寶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高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21,1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5,6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書記官陳玉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