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9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98號聲請人 陳金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104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司催字第10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4年司催字第10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邱家銘┌────────────────────────────────────────────────────────┐│附表:104年度司催字第100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春發科技股份│陳金柱│兆豐國際商│00000000│153,000元│104年3月2日│BL0000000││││有限公司林││業銀行東高││││││││ 純逸 ││雄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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