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3號

上訴人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柏輝

被上訴人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木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4年2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答詢表可參,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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