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38號原告 黃璽文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 傅建森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傅建森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1,192,835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286,5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86,0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書記官廖錦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