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1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朱青青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6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朱青青等詐欺等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庭期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