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171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29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丙○○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係屬顯然錯誤,業據
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林逸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