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九二九號
原告 王國志 即捷邦土木包工業送達代收人 王淑琍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榮泰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榮泰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叁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拾叁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貳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邦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梁添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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