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54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林志剛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