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金訴字第1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21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蔡佳翰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112年1月19日第一審判決,於112年2月25日向法務部○○○○○○○長官提出上訴狀而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於112年4月17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並將該裁定於112年5月3日送達其桃園市○○區○○街000號住所等情,有本院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因本院所命之補提理由書期限已屆至,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上訴人之上訴即不符合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哲維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