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185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185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潘呅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23、1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潘呅竊盜,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光泉純鮮乳壹瓶、光泉全脂鮮乳香甜玉米脆貳瓶、新東陽高粱酒豬角壹包、捷司特義大利Florind參塊、捷司特義大利Florind貳塊、吉利好事甜柿貳入、紅顏姬蘋果伍顆、網狀哈密瓜壹顆、光泉鮮乳壹瓶、義美全脂鮮乳壹瓶、新東陽高粱酒豬肉角壹包、青菜壹包、日本紅顏姬蘋果參個、富士蘋果貳個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民國111年11月12日及同年月19日竊得之光泉純鮮乳1瓶、光泉全脂鮮乳香甜玉米脆2瓶、新東陽高粱酒豬角1包、捷司特義大利Florind3塊、捷司特義大利Florind2塊、吉利好事甜柿2入、紅顏姬蘋果5顆、網狀哈密瓜1顆、光泉鮮乳1瓶、義美全脂鮮乳1瓶、新東陽高粱酒豬肉角1包、青菜1包、日本紅顏姬蘋果3個及富士蘋果2個等物品,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而被告迄未返還被害人,此部分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於111年11月23日竊得之新生活鮮羊乳1瓶、米漢堡1盒、蛤蜊1盒、雪梨2入、左岸咖啡法式深焙1瓶、紅顏姬蘋果1顆、土岐蘋果1顆及初豆乳1瓶等商品已實際發還給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按(見111年度偵字第141號卷第28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再宣告沒收或追徵,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

3項前段、第51條第7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及第5

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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