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20號原告 林淑蕙 被告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大學法定代理人 林博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2,3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原告應暫先繳納裁判費1,067元(計算式:3,200-【3,200÷3×2】=1,06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67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勞動法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書記官張茂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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