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33號原告 謝錦珠
陳柏廷 謝泯諄 陳英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軍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44,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書記官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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