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補字第1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偉凱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717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1,1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