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1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4122號債權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德 債務人 陳東 和債務人 楊怡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陸萬陸仟玖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七七計算之利息,另其中每月應清償貳萬壹仟叁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