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13號原告臺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與被告傳亞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萬零捌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書記官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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