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390號原告 陳畇融 訴訟代理人 呂孟洋
蕭雅駿 被告 黃千睿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對債權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應以原告即債務人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所減少分配金額為標準,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68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即債務人起訴主張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53357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所製作之分配表,對被告即債權人分配之金額新臺幣(下同)311萬3,704元應減為85萬8,481元,減少之225萬5,223元,改分配予次優及普通債權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所減少分配金額定之,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25萬5,2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3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書記官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