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503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司促字第 1503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03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相 對 人即債務人 林育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附表107 年度司促字第15038 號利息: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001│新臺幣│林育樟 │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54%││ │6404元│ │1月13日 │ │計算之利息 │├──┼───┼─────┼──────┼──────┼───────┤│ 002│新臺幣│林育樟 │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39427 │ │1月13日 │ │算之利息 ││ │元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林育樟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7 年11月12日止累計48,700元正未給付,其中45,831元為消費款;2,869 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 002)所示之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