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簡上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8號
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9號原告 白雲婷
林奕涵 被告 謝松翰 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31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分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合併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合併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本件因原告2人於刑事案件訴訟辯論終結前之同日審理程序才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來不及進行審理及辯論,無從依刑事訴訟法第501規定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故認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合併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原告雖分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同為被告涉犯刑事案件之被害人,就本院認定被告有無侵權行為之事實及證據部分間具有共通性,為免被告重複應訊及節省因此所生司法資源之耗損,宜予合併審理,爰合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宗濡
法官李松諺法官楊孟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書記官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