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0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10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審易字第104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安旗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5618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顏安旗竊盜,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顏安旗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顏安旗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賺取財物,反以竊盜方式不勞而獲,破壞社會治安,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得財物之價值,竊得之財物已返還予告訴人,所生損害應有所減輕,警詢中自陳專科之智識程度,及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查被告本件竊盜之犯罪所得脆皮口香糖-草莓2包、脆皮口香糖-薄荷2包、PB織帶平口褲2件及PB印花平口褲2件,均已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附卷可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自毋庸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奇孟提起公訴,檢察官聶眾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玟希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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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5618號被告顏安旗男4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顏安旗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9年1月31日9時40分許,在址設新北市○○區○○街○○○號之家福股份有限公司蘆洲分公司內,趁店員疏於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店內貨架陳列販售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得手後將前揭商品藏置於衣物口袋內,僅結帳部分商品即行離去。嗣經安全課人員 楊世茂 發覺遭竊報警處理,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附表所示之商品(已發還楊世茂),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楊世茂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顏安旗於警詢及偵查│被告矢口否認有何竊盜犯行│││中之供述│,辯稱:伊當時手上拿太多││││東西,所以有些東西放口袋││││,忘記拿出來結帳云云。│├──┼───────────┼────────────┤│2│證人即告訴人楊世茂於警│證明告訴人所管領之上開財│││詢中之證述│物遭竊之事實。│├──┼───────────┼────────────┤│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證明全部犯罪事實。│││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家樂福電子發票證明聯、││││交易明細(重印)各1份││││、現場照片1張、監視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6張及││││監視器影像畫面1片││└──┴───────────┴────────────┘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所竊得之附表所示商品,核屬其犯罪所得,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予以沒收或追徵,惟被告竊得之附表所示商品業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
1紙附卷可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另聲請沒收或追徵其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檢察官謝奇孟附表┌──┬─────────┬──┬───────┐│編號│商品名稱│數量│價格(新臺幣)│├──┼─────────┼──┼───────┤│1│脆皮口香糖-草莓│2│162元│├──┼─────────┼──┼───────┤│2│脆皮口香糖-薄荷│2│162元│├──┼─────────┼──┼───────┤│3│PB織帶平口褲│2│378元│├──┼─────────┼──┼───────┤│4│PB印花平口褲│2│378元│├──┼─────────┴──┴───────┤│總計│1,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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