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5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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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0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0534號債權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能文 即長弘傢俱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長弘傢俱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請求金額若有誤,併請更正。
三、請提出請款發票影本(本件請求金額外含稅金,若發票作廢,併更正請求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