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6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進忠指定辯護人洪若純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進忠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張進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之情形,裁定於民國111年5月3日起執行羈押在案。因本案已於111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1年6月30日宣判。而被告自111年7月1日起,受另案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故原羈押原因於前開執行之日業已消滅,本院爰依法裁定自其另案觀察勒戒開始執行之日起將本院原羈押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婉寧
法官黃鏡芳法官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意萱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