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47號原告 徐榮聰 被告 陳榮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榮源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參萬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