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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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2號債務人 李家榮 代理人 陳奕安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經本院裁定於民國109年10月15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於111年3月21日公告資產表。因清算財團中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須進行變價程序,經斟酌其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管理人。
三、另經本院於111年9月6日以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裁定就上開資產表之財產以拍賣次數為6次,拍賣程序終結而未為拍定者,返還債務人為處分方法,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附表:
編號財產種類財產現值(新臺幣)備註1土地128,000元1.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2.權利範圍:8分之13.依公告土地現值預估2.土地6,000元1.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2.權利範圍:8分之13.依公告土地現值預估3.土地26,000元1.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2.權利範圍:8分之13.依公告土地現值預估4.土地201,000元1.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2.權利範圍:8分之13.依公告土地現值預估5.土地37,000元1.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2.權利範圍:8分之13.依公告土地現值預估6.土地31,000元1.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2.權利範圍:8分之13.依公告土地現值預估7.土地19,000元1.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2.權利範圍:16分之13.依公告土地現值預估8.土地3,000元1.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2.權利範圍:16分之13.依公告土地現值預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