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6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6685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洪忠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伍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一百八十天(含)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一百八十天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