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緝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緝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緝字第5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月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謝弘章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緝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本案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09年6月30日上午9時30分於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光昌
法官莊鎮遠法官粘凱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書記官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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