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非調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家非調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非調字第710號聲請人 楊翠珊 相對人 鄧兆均 查夫妻同居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而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法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且夫妻同居事件係屬非財產權關係而為之請求,因聲請人尚未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現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如逾期仍不繳付,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盧軍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書記官項珮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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