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612號原告 郭建忠 訴訟代理人 顏朝彬 律師被告 洪素惠 訴訟代理人 李宗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林政彬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612號原告 郭建忠 訴訟代理人 顏朝彬 律師被告 洪素惠 訴訟代理人 李宗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