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172號聲請人 林敏澤 律師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上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肆萬貳仟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29條、第1132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96年度財管字第176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嗣依本院97年度家催字第191號民事裁定為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於新聞紙,又聲請人為編製遺產清冊、債權人清冊、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代支費用等管理遺產之行為,其中被繼承人所遺坐落高雄市○○區○○段一小段575地號土地業經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本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拍賣中,另被繼承人尚遺有座落高雄縣○○鎮○○段○○○○號土地及同上313建號建物暨未保存登記建物、高雄縣○○鎮○○段○○○○號土地。而被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被繼承人之債權總計106,817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受清償,茲因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已難期待由親屬會議酌定,爰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及「代管無人承認繼承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規定,以管理遺產報酬不得低於孳息收入十分之三或遺產現值百分之一為計算標準,狀請本院酌定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經查:㈠本件被繼承人死亡後,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權,且未經親
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經本院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乙節,有聲請人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於土地所有權部、建物所有權之管理者為林敏澤,其他登記事項:此管理者係遺產管理人等語、本院97年度家催字第
191號民事裁定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準此,聲請人顯難召開親屬會議酌定其管理遺產之報酬,是其本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本院酌定報酬,洵屬有據。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除上述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
本及民事裁定外,另據其提出代支費用明細表、遺產清冊、已知債權人債權清冊、遺產管理事務之進行狀況表、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4、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件各
1份為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被繼承人之遺產有土地
3筆及房屋2筆,合計現值為1,553,902元,有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附卷可參,其債權人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除此之外,尚無其他債權人陳報債權、債務或遺贈;又聲請人業已公示催告、登報、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強制執行之管理遺產行為,後續尚有通知債權人陳報債權等其他管理遺產事項待理,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認聲請人任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核定為42,000元(含已代為墊支之相關費用1,636元【其中本院97年度家催字第191號公示催告聲請費,已經上開裁定明示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應予扣除】)為適當,爰酌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至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規定,管理遺產報酬不得依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僅供法院斟酌,尚非為據以論酬之依據,併此敘明。
四、末按依法應由關係人(包括聲請人、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所明定。經核本件聲請事件,應徵之程序費用為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規定,應由遺產負擔,爰併予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附此敘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書記官李聖章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