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64號聲請人即被告 殷秀龍 選任辯護人 陳俊安 律師
洪榮彬 律師 陳麗玲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准予具保解除禁見聲請狀所載。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殷秀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既遂罪及同法第4條第6項、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之罪嫌,業有證人 吳朝俊陳韋孝西拉沙 等人之證詞在卷可稽,另有通訊監察譯文等件附卷可參,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被訴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另被告之供述與證人吳朝俊、西拉沙等人均有所出入,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證人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認有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103年4月18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103年7月18日、103年9月18日、103年11月18日、10
4年1月18日起分別延長羈押2個月,並均繼續禁止接見通信。
三、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惟查,被告殷秀龍業於104年2月3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執更癸字第4449號、103年執癸字第14771號、103年執更癸字第3516號、103年執癸字第1383
7號執行指揮書(甲)送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而於同日停止羈押,此有前開執行指揮書各1份附卷可稽,是被告殷秀龍已非本案羈押中之被告,聲請人聲請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劉淑玲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