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09號原告 王欽敬 被告 羅雲祥
百士交通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表人 趙淑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147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本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09號被告羅雲祥、百士交通有限公司損害賠償事件,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鄭虹真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書記官施鴻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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