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28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耀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5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耀群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而本件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並經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見本院卷所附受刑人陳耀群請求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意願回覆表乙份),程序上並無不合,先予敘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而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首先判決確定日即105年10月27日之前,且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60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0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駁回上訴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本院為上開各罪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各罪所判處之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另查,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於原判決時雖得易科罰金,但與附表編號2至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司法院釋字第144號及第679號解釋參照),爰毋庸就所定之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東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李懿庭附表┌────────┬──────┬──────┬──────┬──────┐│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業務侵占│業務侵占│詐欺│││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共3次│共19次││├────────┼──────┼──────┼──────┼──────┤│犯罪日期│105.05.06│103.11.21│103.10.01~│104.05.26~││││103.12.20│104.01.28│104.05.28││││104.01.16│││├────────┼──────┼──────┴──────┼──────┤│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5│彰化地檢105年度偵緝字第247│嘉義地檢106││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號│年度偵字第│││1321號││561號│├───┬────┼──────┼─────────────┼──────┤││法院│嘉義地院│彰化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 朴簡 │105年度審易字第603號│106年度朴簡││││字第400號││字第39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09.23│106.01.26│106.10.31│├───┼────┼──────┼─────────────┼──────┤││法院│嘉義地院│中高分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朴簡│106年度上易字第437號│106年度朴簡││││字第400號││字第392號││判決├────┼──────┼─────────────┼──────┤││判決│105.10.27│106.04.21│106.11.24│││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是││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5│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239│嘉義地檢106│││年度執字第│號(編號2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年度執字第│││4668號(106│刑2年10月)│5219號│││年度執緝字第│││││14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