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4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4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羿淳 即 趙和平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趙韋傑 即趙和平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趙和平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肆仟柒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