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06號

原告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承斌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秋爵 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7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書記官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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