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6395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意婷
被告 許煥葵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惟本件原告於民國109年12月22日具狀撤回訴訟,此有民事聲請撤回狀在卷可稽,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書記官賴敏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6395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意婷
被告 許煥葵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惟本件原告於民國109年12月22日具狀撤回訴訟,此有民事聲請撤回狀在卷可稽,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