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63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6395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意婷

蕭全宏

陳天翔

被告 許煥葵

許煥章

許煥楠

許煥乾

許煥堂

許松貴

許新昌

許芳銓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惟本件原告於民國109年12月22日具狀撤回訴訟,此有民事聲請撤回狀在卷可稽,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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